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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某与被告钱某丙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滕州人,湖南金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叶叙华,湖南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湖南省花垣县X镇溪办事处北门街X号。

委托代理人钱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住(略),系钱某丙之子。

案由: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原告金某诉称,2007年前原告与被告共同投资一锰矿企业,后原告退出该企业,被告以500万元受让原告的股权,另被告尚欠原告未分配税后利润150万元。因被告资金某难又与原告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约定了还款期限、还款方式及资金某用费率等。被告因种种原因一直未还款,现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息共计(略).59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钱某丙自愿于2012年5月1日前一次性付给原告金某欠款400万元,本案诉讼的其他请求原告金某自愿放弃。如被告钱某丙在2012年5月1日之前未付清400万元欠款,则欠款总额按500万元计算及按月息1.5%计算未清偿部分资金某用费,且总额及其未清偿部分资金某用费必须在2012年8月1日前还清;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570元、保全费5000元,共36570元,原告金某自愿承担21570元,被告钱某丙自愿承担150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发林

审判员梁子华

审判员黄振强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彭继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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