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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雷某与被告邓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雷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女,桂阳县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邓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男,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居民,住(略)。身份证号码:(略)X。

原告雷某与被告邓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曹文斌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宁建道,人民陪审员谢小桂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某的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被告邓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雷某与被告邓某、刘某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邓某自愿在2012年5月31日前偿还原告雷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原告雷某自愿放弃借款利息。

二、其他双方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被告邓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曹文斌

审判员宁建道

人民陪审员谢小桂

二0一二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剑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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