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女,桂阳县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邓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男,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居民,住(略)。身份证号码:(略)X。
原告雷某与被告邓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曹文斌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宁建道,人民陪审员谢小桂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某的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被告邓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雷某与被告邓某、刘某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邓某自愿在2012年5月31日前偿还原告雷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原告雷某自愿放弃借款利息。
二、其他双方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被告邓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曹文斌
审判员宁建道
人民陪审员谢小桂
二0一二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剑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