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黄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李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廖中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1999年3月16日与被告在桂阳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下男孩黄某涪。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2001年8月份,原告发现被告与其她女人关系暧昧,为了儿子,原告一直忍让。2011年6月份,被告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综上,被告不珍惜夫妻情份,还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为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
被告黄某辩称,本被告的行为确实给原告带来了伤害,但是希望原告能给被告最后一次弥补的机会。若原告坚持离婚,被告也同意,但希望婚生小孩能判给被告抚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黄某涪由被告黄某抚养,原告李某自愿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200元至小孩成年,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行选择;
三、其它双方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李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廖中元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文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