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王某。
指定代理人:王某。
申请人王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申请人王某诉称:被申请人系宁海县X村经济合作社社员,现年64周岁,育有二女王某与王某。2010年10月21日,被申请人因脑动脉血管瘤破裂先后被送至宁波第二医院、上海华山医院住院治疗后,病情得到控制,但是至今昏迷不醒,现住宁波康复中心。现被申请人由申请人照顾,申请人一直在履行监护人的责任,也愿意继续负责照顾被申请人的生活并履行其他监护人的职责。故申请人诉至法院,请求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由申请人担任监护人。
经宁波市康宁医院司法鉴定所检查,被申请人自2010年10月21日因脑动脉血管瘤破裂住院治疗,至今仍未见好转迹象,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言语功能丧失,成人智残评点量表检查20分,属于极重度缺损,符合“脑血管病所致智能损害(痴呆)”的诊断标准。被申请人目前处于严重痴呆状态,不能表达自己意愿,丧失认识、判断能力,对自己行为丧失辨认及控制能力,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王某为王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葛丹芳
二0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林爱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