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罗XX,男。
被执行人付XX,男。
被执行人付X,男,系付XX之子。
本院于2011年11月2日受理罗XX依据(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付XX、付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80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付XX、付X下落不明,同时征求申请人罗XX意见同意,该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1)城执字第X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孟勇
审判员:陈文彬
审判员:韩幼文
二0一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郭小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