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XX,男。
被告曹XX(曾用名曹XX),男。
本院受理申请人吴洪兴依据本院(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曹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5120。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经查家里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法执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明君
审判员:韩幼文
审判员:向全明
二0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朱继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