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甲。
两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蒋爱兵。
两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石中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
两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斌。
上诉人梁某、何某甲因与被上诉人何某乙、周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X区人民法院(2011)西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2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2年3月22日组织当事人到庭就本案争议事项进行了调查、辩论和调解。上诉人梁某及其与上诉人何某甲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蒋爱兵、石中正,被上诉人何某乙、周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斌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宁市X区人民法院(2011)西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宁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7300元(上诉人梁某、何某甲已预交),由本院退回上诉人梁某、何某甲。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邓某
审判员刘萌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骆春利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