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XX,男。
被执行人李XX,女。
本院2011年10月20日受理李XX依据(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2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XX下落不明。征求申请人李XX同意,该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1)城执字第X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孟勇
审判员:陈文彬
审判员:韩幼文
二0一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郭小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