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X,女。
被执行人鲁XX,男。
本院2012年2月22日受理陈X依据(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鲁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去被执行人单位查询鲁XX长期不上班,下落不明,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法定的执限无法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1)城民初字第X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孟勇
审判员:陈文彬
审判员:李某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奕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