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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申请执行鲁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陈X,女。

被执行人鲁XX,男。

本院2012年2月22日受理陈X依据(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鲁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去被执行人单位查询鲁XX长期不上班,下落不明,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法定的执限无法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1)城民初字第X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孟勇

审判员:陈文彬

审判员:李某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奕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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