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胡XX,男。
被执行人王X(又名王XX),男。
被执行人田XX,男。
本院于2012年2月21日受理胡XX依据城固县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王X、田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0000元及其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X外出下落不明,本院于2012年2月23日公告送达了限期履行通知书,至今王X仍无音讯。在诉讼期间采取诉讼保全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田XX的银行存款,在执行期间2012年5月22日扣划田宝奇存款23000元,支付给胡XX本金20000元、垫付的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利息1800元,合计22700元。本案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0、(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城固县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韩小明
审判员:向全明
审判员:李某
二0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丁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