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蒙XX,男。
被执行人李XX,女。
被执行人刘XX,男,系李XX之夫。
本院于2012年1月13日受理蒙XX依据本院(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的刘X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2800元及还款期间的银行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及住宅房屋已被另案扣留查封,其余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之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二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重新立案恢复该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孟勇
审判员:韩幼文
审判员:李某
二0一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陈奕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