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州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文盲,湖南省泸溪县X镇沅江社区。
委托代理人宋某刚,湖南金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曾用名宋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小学文化,湖南省泸溪县人,住(略),系陈某之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泸溪县农办干部,大学文化,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润东,泸溪县兴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苏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泸溪县人,泸溪县人民医院医生,原住(略),现下落不明。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陈某、宋某与被上诉人肖某,原审被告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陈某、宋某以与被上诉人肖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宋某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某、宋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陈某、宋某承担,本院依法予以免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彭四海
代理审判员贵黎莹
代理审判员龙声波
二0一二年三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龙丹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