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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XX申请执行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余XX,女。

委托代理人程X,男,系余XX之夫。

被执行人张XX,男。

本院于2008年10月22日受理余XX依据(2008)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XX自动履行部分义务外,无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2009年4月25日作出(2008)城法执字第314-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1年12月19日对该案恢复执行后,采取了强制措施,查询、扣划了被执行人张XX在银行的存款,使该案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城固县人民法院(2008)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明君

审判员:向全明

审判员:韩幼文

二0一二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丁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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