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XX,女
被告陈XX,男
本院于2011年7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廖X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胡艳琼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廖书翼担任记录。原告廖XX、被告陈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廖XX诉称:2000年9月份原、被告在广东深圳打工时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0年10月12日在江华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确立夫妻关系。婚姻初期夫妻感情一般,X年X月X日生育长子陈X,X年X月X日生育小女陈X。2010年6月份因发生矛盾,双方分居半年。2011年被告无故将原告打伤,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维护原告的正常生活,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陈X、陈X各抚养一个,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XX辩称:原告所说不是事实,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
经审理查明,2000年9月份原告廖XX与被告陈XX在广东深圳打工时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月双方同居共同生活。原、被告于X年X月X日生育长子陈X,X年X月X日生育小女陈X,2009年10月12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一般。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向廖XX借款5000元,向廖XX借款4000元,向廖XX借款7500元,向义XX借款1000元,向廖XX借款500元。由于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有时打麻将,被告将原告打伤,夫妻现状不容乐观,夫妻感情逐渐淡薄,原告诉请离婚,被告认为和好无望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廖XX与被告陈XX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陈X由被告陈XX抚养,女孩陈X由原告廖XX抚养;
三、债务:向廖XX借款5000元,向廖XX借款4000元,向廖XX借款7500元,向义XX借款1000元,向廖XX借款500元由原告廖XX偿还;
四、原告廖XX给付被告陈XX生活帮助费5000元,此款在领取调解书时一次性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廖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胡艳琼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廖书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