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城固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张XX,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慎XX。
被执行人汉中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汉中市XXXX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1年12月14日受理城固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本院(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汉中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汉中市XXXX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略)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据申请人反映被执行人在汉中投资项目较多,房地产正在办理征地手续,帐上暂无资金,可等待时机执行。我院也查询了银行存款情况,无资金可供执行。由于执行标的较大,被执行人房地产正在起步阶段,暂无偿还能力。此案在法定的执限内无法执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1)城民初字第X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孟勇
审判员:韩幼文
审判员:李某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奕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