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兴宁市人。
被告汪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
原告范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范某于2011年11月10日以已与被告汪某在广东省兴宁市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范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某撤回对被告汪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
审判员李某中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桂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