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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国营六О六工业公司化工厂与北京中化科城技术研究所技术转让合同某纷案
时间:2003-03-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朝民初字第8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朝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京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略)。

委托代理人郑学义,北京市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国营六О六工业公司化工厂,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X路X大院。

负责人高某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同某。

被告北京中化科城技术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凯勃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研究所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研究所经理,住(略)。

原告国营六О六工业公司(简称工业公司)、国营六О六工业公司化工厂(简称工业公司化工厂)与被告北京中化科城技术研究所(简称技术研究所)技术转让合同某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某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工业公司及工业公司化工厂的委托代理人李金森、郑学义,技术研究所的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工业公司、工业公司化工厂诉称,2002年4月8日,我们与技术研究所签订白乳胶技术转让合同,技术研究所以8000元的价格将其研发的“白乳胶制作生产技术”转让给我们。我们依约交付了技术转让费,接受了几小时的指导及1份技术资料。嗣后,我们为生产白乳胶改造了设备,购买了原材料和包装物,印制了产品标签,并与用户签订了买卖合同。我们按照技术研究所提供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产品送交用户后因不合格被退回。技术研究所转让的技术根本不能生产出合格产品,已经构成违约,故我们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技术研究所退还技术转让费8000元、赔偿经济损失(略)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技术研究所辩称,我所是与工业公司化工厂签订的合同,与工业公司无关。白乳胶生产技术是我所自行开发的真实、可靠的实用技术。工业公司化工厂的人员接受了相关培训,收到了全部技术资料,并在老师指导下生产出合格产品。其未经小试即投入生产,造成的损失应自行承担。因此,不同某工业公司及工业公司化工厂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工业公司、工业公司化工厂提供如下材料:

1、技术转让合同1份;

2、交付技术转让费发票1张、生产工艺3页及可行性分析报告1份;

3、为生产白乳胶支出材料及设备费等票据15张,其中包括安装费明细3张;

4、致技术研究所的信函、电报及电报收据各1份;

5、天津市宝坻核工业六О六木制品厂退货函。

技术研究所对材料1、2、4、5的形式要件均无异议,但提出实际交付的生产工艺为5页;材料3中部分票据所记载的付款人与本案无关,且不能确认所记载的物品是否均用于生产白乳胶。

材料1、2、4、5具备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确认其具有证据效力。除工业公司与工业公司化工厂外,另有其他单位使用“六О六”字样冠名,“白乳胶”并非生产白乳胶所需材料,故材料3中记载的付款人为“六О六”、“国营六О六”、“六О六队”的票据以及“白乳胶”的款项本院不予采信;技术研究所对其他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亦认可票据上记载的材料、设备与生产白乳胶有关,且未举证工业公司化工厂将上述材料、设备另作他用,故本院对该部分票据予以采信。

技术研究所提供如下材料:

6、同某料1;

7、生产工艺5页及可行性分析报告1份;

8、检测报告。

工业公司、工业公司化工厂对材料6、7中可行性分析报告及与材料2相同某3页生产工艺的形式要件无异议。但提出不曾收到材料7中另外2页生产工艺;可行性分析报告不是技术研究所实际交付的版本;材料8与本案无关。

材料6、材料7中与材料2相同某3页生产工艺具备证据的形式要件,故本院确认其具有证据效力。技术研究所未举证证明另2页生产工艺已经交付;技术研究所认可实际交付的并非材料7中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材料8记载的受检单位并非技术研究所,技术研究所亦未举证证明其与本案的关联性,故本院对上述材料均不予采信。

另,技术研究所自认缺少材料7中不同某材料2的2页生产工艺不能生产出合格产品,工业公司及工业公司化工厂对此未提出异议。

通过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法院的认证,查明如下事实:

2002年4月8日,工业公司化工厂(作为甲方)与技术研究所(作为乙方)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转让白乳胶生产技术,负责提供全套生产技术资料(配方、配比工艺流程)、现场培训及面授;甲方一次性支付转让费8000元;甲方使用该项技术试生产出产品后,达到合同某1条所列技术指标,按本所产品标准,采用试验方式验收,由乙方出具技术项目验收证明。双方在合同某1条约定:技术秘密的内容、要求和工业化开发程度1、在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2、国家化学建材测试中心检测;3、产品属无毒级。此外双方还就违约责任、保密义务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合同某订后,工业公司化工厂依约向技术研究所支付技术转让费8000元,技术研究所对工业公司化工厂的人员进行了培训,并交付1份可行性分析报告及3页生产工艺,但生产合格产品必不可少的2页生产工艺未予交付。嗣后,工业公司化工厂进行了设备改造,购买了生产及产品包装所需材料,并为此支付相关费用。2002年5月31日工业公司化工厂就使用该技术已生产的2.8吨产品不合格及遭受损失一事致函技术研究所,要求技术研究所退回技术转让费并赔偿损失。同某7月11日,技术研究所收到工业公司化工厂生产的白乳胶样本,并提出该样本不是合格的白乳胶。2002年12月23日,工业公司化工厂为了解除合同某索要损失致函技术研究所,支出电报费13.72元。

另查明,工业公司开办的工业公司化工厂领有营业执照,但无注册资金,亦不能独立核算。

本院认为,工业公司化工厂领有营业执照,能够在核准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其与技术研究所所签技术转让合同某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该合同某法有效。

技术研究所作为技术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由于技术研究所未提供使用其拥有的技术可以生产出合格白乳胶的相关证据,也未就交付生产合格产品必需的2页生产工艺举证,且提出收到工业公司化工厂生产的样本并非合格的白乳胶,故可以认定技术研究所未向工业公司化工厂提供完整、无误、有效的技术,从而致使工业公司化工厂不可能达到生产合格产品的目标。现技术研究所已经构成违约,且导致工业公司化工厂的合同某的不能实现,符合法定的合同某除条件,故工业公司化工厂据此提出解除合同某赔偿损失的请求,应予支持。但是工业公司化工厂对该合同某及的技术应予以保密,且不得使用及转让。

虽然工业公司化工厂已经支付的技术转让费,以及为生产白乳胶而支出的设备改造费、材料费、产品包装费用等均为其损失,但是工业公司化工厂在试生产产品未经检测合格的前提下,即成批量投入生产,因此上述损失中的部分为其自行扩大的损失,不应由技术研究所承担。鉴于工业公司化工厂并未就此进行区分,故本院将依据本案的具体情况酌情判定赔偿数额。

由于工业公司化工厂无自己独立经营管理的财产,故其开办单位工业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与之共同某张合同某利,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某》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三百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国营六О六工业公司化工厂与北京中化科城技术研究所于二ОО二年四月八日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

二、北京中化科城技术研究所赔偿国营六О六工业公司与国营六О六工业公司化工厂经济损失一万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三、国营六О六工业公司与国营六О六工业公司化工厂不得使用涉案的技术,并负有保密义务;

四、驳回国营六О六工业公司与国营六О六工业公司化工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70元,由北京中化科城技术研究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970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李有光

代理审判员党淑平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某恒

书记员马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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