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开民一初字第1677-X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汉族。
被告刘某某,女,汉族。
被告盛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盛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长李某临
人民陪审员黄某忠
人民陪审员陈文艺
二0一0年十一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沈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