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XX,男。
被执行人陈XX,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陈XX承某的位于XX镇X村XXX水库以西100亩原淡XX名下转证给陈XX名下的山林及位于XX镇X组XXX至XXX,检查站房山墙陈XX名下的山林或价值13万元相应的收入、投资收益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允许陈XX转租、承某、变卖。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成岗
审判员:张碧敬
审判员:孟勇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丁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