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郑XX,女。
被执行人薛XX,男。
本院2011年11月14日受理郑XX依据(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薛XX抚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每月给付生活费600元计算,现被执行人薛XX下落不明,经申请人郑XX同意。该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城执字第X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孟勇
审判员:陈文彬
审判员:韩幼文
二0一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郭小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