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略)。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牛某某与被害人张××因要帐问题发生纠纷,用拳头将张××左眼打成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请求对被告人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孟)公法鉴(伤)字第X号伤情鉴定书、孟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病历;证人李××、钱××证言;被害人张××陈述;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牛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赵志刚
二O一O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郭艳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