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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州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田晏,湖南董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廷鑫,湖南金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2011)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某甲经充分考虑后,服从一审判决,于2012年5月14日自愿撤回上诉;上诉人梁某认为上诉没有必要,也于2012年5月14日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甲、上诉人梁某各自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甲和上诉人梁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766元,减半收取883元,由上诉人张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光福

代理审判员龙金全

代理审判员向美蓉

二0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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