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游某,男,现年37岁。
被告夏某,女,现年56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某与被告夏某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游某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游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游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游某负担。
审判员胡岳柏
二O一二年三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彭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