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三门峡唐润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地址三门峡华阳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明义,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门峡润业电力服务有限公司。地址三门峡华阳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邱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三门峡大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三门峡华阳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三门峡华阳发电有限公司。地址三门峡市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明义,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李某甲诉三门峡唐润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三门峡润业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三门峡大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三门峡华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四被告劳动争议一案,被告三门峡唐润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2009年8月6日、12月6日三门峡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及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下发了《关于三门峡市工业园行政区域涉法涉诉案件管辖的通知》四被告所属区域属三门峡工业园区的范围,该案不属于我院管辖,应由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受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2009年8月6日三门峡市委、市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三门峡产业集聚区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及2009年12月8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三中法〔2009〕X号文件《关于三门峡市工业园区行政区域涉法涉诉案件管辖的通知》明确规定了三门峡工业园区的涉法涉诉案件由湖滨区检察院、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三门峡唐润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志伟
审判员张海熬
审判员赵某虎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员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