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聂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甘肃省天水市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陕西兴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X。注册号:XXX。
法定代表人赵某,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二初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陕西兴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兴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1170.60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张占宏
执行员王新君
执行员李峰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