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华瑶族自治县X组。
代表人邓XX。
委托代理人唐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XX。
委托代理人赵XX。
上诉人江华瑶族自治县X村XXX组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2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代表人邓XX及其委托代理人唐X,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赵XX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欧守冬
审判员张益民
审判员魏蓉
二0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