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系周某之妻,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白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陕西人民广播电台通讯员,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第二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路副X号。
负责人王某,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第二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周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00161.6元。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周某。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李峰
执行员张占宏
执行员王某君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