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相某甲,男,X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执行人西安市X村X街X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相某乙,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相某甲与西安市X村X街X村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相某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被执行人接通其位于二干路口2.7亩承包土地的供水管道,并赔偿其损失费47250元、诉讼费225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种强
执行员龚四华
执行员张春宁
二0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