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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席某与被执行人陈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席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西安市X村X街道XX村X村XX号副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陈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陕西省子长县X区石化大道XX汽车修理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席某与被执行人陈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宫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于2012年3月8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6025元。执行中,本院于2011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后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未执字第X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我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王昆

执行员种强

执行员朱江平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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