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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西安电梯厂与被执行人西安声源电气有限公司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西安电梯厂。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区徐家湾红旗东路X号。注册号XXXX。

法定代表人吕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黄伟,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明莉,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声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区徐家湾红旗东路X号(西安电梯长内)。注册号XXXX。

法定代表人邵某,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西安声源电气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三日内支付案款140844元及逾期利息,支付执行费201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声源电气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银行存款142857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李国强

执行员种强

执行员朱江平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尤亚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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