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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杨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区X街道办XXX村X村XX号,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杨某,又名杨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区X街道办XXX村X区龙钢大道东段XX号,公民身份号码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杨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0)未民张某字第X号民事调解,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万元。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现已将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未民张某字第X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李国强

执行员种强

执行员朱江平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窦婵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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