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区X街道办XXX村X村XX号,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杨某,又名杨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区X街道办XXX村X区龙钢大道东段XX号,公民身份号码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杨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0)未民张某字第X号民事调解,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万元。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现已将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未民张某字第X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李国强
执行员种强
执行员朱江平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窦婵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