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宏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路XX号,注册号x。
法定代表人崔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三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X街道办辛家庙中村XXX号。注册号x。
法定代表人闫某,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宏强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三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陕西宏强工贸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于2011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04929.5元。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未执字第X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我院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龚四华
执行员李国强
执行员朱江平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窦婵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