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梁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申请执行人姚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团结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团结村X组。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村委会主任。
被执行人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团结村X组。住所地: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团结村X组。
负责人王某,该组组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xx、姚某与被执行人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团结村村X区X街道办事处团结村X组侵犯权益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梁xx、姚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1)未民张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25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现已将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张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李国强
执行员种强
执行员朱江平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窦婵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