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东法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东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12月14日向被执行人谭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谭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谭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谭某所有的华鑫桥涵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中铁五局衡茶吉铁路工程指挥部二项目经理部有工程款,本院责令中铁五局衡茶吉铁路工程指挥部二项目经理部协助执行,而协助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现查明,协助执行人中铁五局衡茶吉铁路工程指挥部二项目经理部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协助执行人中铁五局衡茶吉铁路工程指挥部二项目经理部银行存款21万元至衡东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谭某生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丁岳鹏
撰稿:谭某生;校对:丁岳鹏;印6份;2012年4月16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