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何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略)。
被执行人阳某,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现住(略)。
本院在执行何某与阳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2012)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被执行人阳某于2012年6月4日支付了5000元,该案的执行案款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第三项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陈奕红
二0一二年六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李舒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