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隆回县鹏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廖某与隆回县鹏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7月5日将本院(2011)隆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所确定的义务和解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