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胡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李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略)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邵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职、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李某买卖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胡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李某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朱江平
执行员王昆
执行员种强
二0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