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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道县恒宇水电开发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汉族,湖南省双牌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道县恒宇水电开发中心,住所地:湖南省道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蒋某,该中心负责人。

特别授权代理人刘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汉族,湖南省冷水滩人,住湖南省永州市x。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刘某诉称:被告在道县柑子园修建一水电站,将前期工程的简易公路和压力前池的土石方工程以及公路上的桥梁涵洞护堤等附属物承包给原告,工程按合同规定如期完工验收合格。结算金额677000元,被告只支付了60000元,余款617000元至今未付,多次索要未果。按照合同第六条第四款约定工程结算后甲方每推迟一天付款,每天负100元的滞纳金,2005年11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共计2005天,滞纳金共计2005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尚欠工程款617000元以及滞纳金2005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道县恒宇水电开发中心给付原告刘某道县大潭坝水电站前期工程施工合同尚欠的工程款617000元,限被告道县恒宇水电开发中心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

二、案件受理费9970元,由原、被告双方各负担一半。

三、双方其他无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何明江

二0一二年三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陈奕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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