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一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三雅诚信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亮甲店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北京三雅诚信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起,北京三雅诚信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中国教学仪器设备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胡同一巷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琦,中国教学仪器设备总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黄骅市海捷办公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中捷友谊农场。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丙,北京同立伟业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刘某丁,北京同立伟业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北京三雅诚信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教学仪器设备总公司、黄骅市海捷办公室设备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教学仪器设备总公司、黄骅市海捷办公室设备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三雅诚信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国教学仪器设备总公司、黄骅市海捷办公室设备有限公司诉讼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两千零一十元,减半收取一千零五十元,由原告北京三雅诚信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判长马来客
代理审判员李某蓉
代理审判员任进
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邢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