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功县X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XXX,男,汉族,系该村村长。
地址:陕西省武功县X村。
委托代理人XX,男,汉族,生于XX年XX月XX日,武功县X组。
被告XX,男,现年XX岁,汉族,住武功县X镇XX信用社。系该社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功县X村委会诉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功县X村委会于2012年X月X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功县X村委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冯XX
代理审判员朱XX
人民陪审员党XX
二0一二年X月XX日
书记员郭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