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工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潜江市规划管理局,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湖滨路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潜江市规划管理局执法监察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毕尔加,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胡某某诉被上诉人潜江市规划管理局城市规划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潜江市人民法院2010年2月23日作出的(2010)潜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某某以其已经与潜江市规划管理局协商处理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其撤诉理由正当,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胡某某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胡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移
审判员张伟
审判员颜鹏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黄某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