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2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取保候审。
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以长县检刑诉字(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在(略)自己家中,利用“地下六合彩”写单、接受投注。共接受谭某等人的投注共计39100元。其中,接受谭某7期18000元,接受缪某5期11800元,接受彭某某5期9300元,从中非法获利六百余元。
2012年2月10日,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谭某、缪某、彭某某的证言、训诫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投注,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论罪当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不关押不致再危害社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零三条第某款、第某十七条第某、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三条第某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杜智华
二O一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易利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