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县人,务农,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陈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其他从业人员,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本院于2011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邱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2011年9月5日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邱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6月5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被告陈某辩称,同意离婚,要求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原告邱某与被告陈某双方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陈XX由原告邱某抚养,被告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当月的抚养费在每月的X号前一次性支付。
三、由被告陈某将株洲市X组檀山坡内原陈某兰名下的住宅东边两间住房给原告邱某和陈某青。
四、被告陈某将株洲市X组长坡内的宅基地给原告邱某和陈XX。
五、双方无其他任何争议。
本案诉讼费用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邱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刘寿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