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倚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人倚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初中文化,住(略),农民。2011年2月5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富平县看守所。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倚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二0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作出(2011)渭中法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倚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复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被告人倚某与被害人XXX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一子。案发约六年前,二人因感情不合离婚,孩子由倚某抚养。2011年1月(农历2010年腊月中旬),倚某之父XXX征得倚某同意后,经XXX中间说和,让倚某与XXX二人复婚。在商谈中,XXX向倚某提出要5000元现金和购买电视机、电动自行车的要求,倚某答应并兑现了前两个要求后,便对XXX产生恨意。2011年2月1日,XXX回到倚某家,二人住在一起。2月5日早7时许,XXX再次要求倚某履行承诺,为其购买电动自行车时,二人发生争执进而厮打,XXX被倚某绊倒在地并大声呼喊,倚某见状用两手掐住XXX的脖子,直至其不动。倚某恐XXX未死,从厨房拿来菜刀在XXX脖子上猛割,致XXX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XXX系被他人扼颈失去抵抗后用单刃锐器砍切颈部右侧,引起颈部严重损伤血管断裂大失血而死亡。倚某放得知倚某杀人后,主动电话报警并让倚某在家中等候公安机关抓捕,倚某到案后对杀人犯罪的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倚某放等证人证言及XXX死因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倚某对其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倚某在与前妻复婚期间,因兑现复婚承诺二人发生争执,倚某对此不能正确处置,竟采取手掐、刀砍的方式杀死前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倚某杀人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唯鉴于其有自首情节,本案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起,可依法对倚某从轻处罚。原审判决定罪准确,判处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四十八条一款、第五十七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渭中法刑一初字第X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倚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之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进轩

审判员桑学礼

代理审判员王立

二0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马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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