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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郭XX同居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寿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汉某,陕西省长武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XX,女,汉某,初中文化程度,住址、身份同原告(系原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某,陕西省长武县人,退休职工,

被告郭XX,女,汉某,陕西省永寿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来某某,男,汉某,陕西省永寿县人,农民。

本院于2012年5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郭XX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郭XX于2011年8月网上相识,2012年农历2月26日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被告收受原告彩礼29800元,挂锁锁800元。另查,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债某、债某、积蓄,被告个人财产洗衣机一台,被子6条,单子20条,被套2条,被告当庭表示放弃归原告所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郭XX自愿返还原告李某彩礼25000元,双方均表示同意。

二、被告自愿放弃个人财产洗衣机一台,被子6条,单子20条,被套2条,归原告所有。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四、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长孙昆鹏

二0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某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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