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乙。
被告黄某。
本院于2012年1月12日受理了原告唐某乙与被告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当事人的选择,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黄某承认欠原告唐某乙借款本金17000元,并自愿定于2012年12月底前偿还10000元,余下的欠款7000元定于2013年6月底前偿清;
二、原告唐某乙自愿放弃利息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蒙京秀
二0一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马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