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市安达出租汽车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管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翟静静,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顺森,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信阳市安达出租汽车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信阳市安达出租汽车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翟静静,被上诉人刘某的委托代理人徐顺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信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信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退还上诉人信阳市安达出租汽车发展有限公司。
审判长朱峰
审判员邱世财
审判员文刚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光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