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路xx号xx室。
法定代表人xxx,xxx。
委托代理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x,该公司职员。
被告x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xxx市xxx区xx路xxx号xx室。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0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xxx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x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锐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15日前摘除“xx酒店”标识;
二、被告x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11月10日前支付原告xxx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币40,000元;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2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63元,由原告xxx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四、双方无其他争执。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锐
书记员王冬娟董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