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周某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小名老怪,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川汇区人。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08年6月24日被原周某市公安局沙南分局刑拘(在逃),于2011年9月20日被周某市公安局第五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1年9月28日经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周某市公安局第五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周某市看守所。
辩护人史某某,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某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周某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某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鲁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史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某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8月29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赵某因与赵XX有矛盾,掂着刀到川东工业基地康楼行政村赵XX家中,向赵XX的儿子赵XX身上连砍数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赵XX损伤程度为重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愿意尽最大努力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29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赵某因与赵XX有矛盾,掂着刀到川东工业基地康楼行政村赵XX家中,向赵XX的儿子赵XX身上连砍数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赵XX损伤程度为重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赵某的家属与被害人赵XX的法定代理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被害人赵XX的法定代理人对被告人赵某的行为表示谅某,并要求法院对赵某判处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XX的陈述,证人赵X、王XX、王XX、赵XX、赵XX、康XX、赵XX、康XX等人证言,书证:案发现场照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调解笔录、协议笔录、谅某、情况说明,鉴定结论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其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周某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持刀故意伤害未成年人,本应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家属已主动全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某,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要求对其判处缓刑,被告人赵某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时综合考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关海
审判员张晖
审判员黄华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