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乙。
被告王某。
本院于2012年2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乙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任子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1999年8月16日,被告因做生意资金周某乙困难,向原告借款2900元,约定月利息为2分,并出具贷款条据一支,言明三个月内还本带息一次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推诿,一直不给原告偿还借款本息,且态度恶劣。此借款至今已有13年之久不予偿还。现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00元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辩称欠款是事实,但我已还被告400元。
经审理查明:1999年8月16日,被告王某向原告周某乙贷款2900元,并写下借据一支,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0‰。被告在贷款期间曾还给原告400元,其余款项尚未还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王某偿还原告周某乙借款本息共计5000元,于2012年4月19日前一次付清。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乙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
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任子洲
二O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李波